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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介绍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12-03 16:42:41   |   浏览次数:
关于《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介绍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部省级层面关于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明确政府及各部门职责,扩大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领导,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划环评工作中各自履行部门职责。
二是细化规划环评文件内容,注重与“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衔接。《条例》对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进行明确和细化,进一步明晰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内容。
三是加强对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要求,新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内容。《条例》对产业园区的范围、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职责、产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层级作出了相应规定,为提高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质量奠定了制度基础。
四是完善环评联动,创设项目环评文件简化条款。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通过直接引用规划环评文件相关内容、减少环境影响评价章节等方式进行简化。
五是理顺审查流程,强化环评效力。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送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六是注重环环相扣,避免重复环评。环评文件编制应与规划方案“三同步”,即同步编制、同步论证、同步审定。为避免市、县两级规划环评冲突,明确规定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有相应规划并且业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七是明确适用情形,保证跟踪评价效果。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规划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跟踪评价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
   八是强化监管措施,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将规划环评工作纳入生态环保督察范围,在总则中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将该项工作情况作为生态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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